案例
某投資者前往某證券公司申請開通融資融券業務,其提供的個人信息及風險測評問卷顯示:該投資者年齡在20歲左右、無業、未婚、自報家庭可支配年收入1000萬元以上,證券公司查詢其托管證券資產低于100萬元。基于對投資者年齡、職業與資產規模存疑,工作人員對投資者進行了詢問,主要對職業、家庭資產、證券投資資金來源等信息做進一步了解,告知投資者如提供信息不真實、不準確、不完整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事后,投資者重新進行了風險承受能力測評,按真實情況填寫了其家庭可支配年收入金額、投資經驗等選項,同時補報了真實職業和工作單位。重新測評結果顯示,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并不適合參與融資融券業務。證券公司工作人員再次對該投資者進行了風險提示,其慎重考慮后,放棄辦理兩融業務。
提示
1.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融資融券辦法》)第十二條規定,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、融券前,應當辦理客戶征信,了解客戶的身份、財產與收入狀況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、誠信合規記錄等情況,做好客戶適當性管理工作,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予以記載、保存。
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、從事證券交易時間不足半年、缺乏風險承擔能力、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低于50萬元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客戶,以及本公司的股東、關聯人,證券公司不得為其開立信用賬戶。
2.《適當性辦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,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,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,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第三十三條規定,投資者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、可能影響其分類的,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。投資者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,提供信息不真實、不準確、不完整的,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,經營機構應當告知其后果,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。
3.投資者在辦理融資融券業務時,應真實、準確、完整地提供個人信息,不得夸大個人投資經驗、資產實力等,認真了解業務適當性要求和業務風險,客觀評價自身風險承受能力,理性參與融資融券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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